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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个人房地产买卖转移登记(B06)

 

六、核准个人房地产买卖转移登记(B06)(个人房产注资公司办理转移、个人二手房买卖 

2016年8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实施网签。指引市民先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进行网签然后打印合同。 

(一)提交材料::(必须咨询市民该房产是否有抵押。如有抵押,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证明才可进行转移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二)、不动产权登记询问表(原件); 

2.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由于限购,买方还需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婚姻证明(户口本上无法体现婚姻家庭状况的需提供)等;非本市户籍人员:2017-4-8日后购买的还需提供购房之日逐月连续缴纳5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2016-10-6到2017-4-8购买的需要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注:家庭情况以购房人提供的户口簿为判断依据,如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户籍证明。如单身的,需要提供一份个人未婚声明(一手房的:可由开发商提供范本填写;二手房的,到不动产中心前台填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原办事指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5.财政、地税部门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地址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 坐落为新地址的除外,原件)。 

7.转让房地产属1990年1月1日前购买的商品房或其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房改房、平价房、经济适用房除外),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土部门核准地价的证明材料(原件); 

(2)财政部门出具的地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8.原产权为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应提交房改补差合同、补差票据和财政、地税部门就补差部分出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9.原产权为向拱北海关房改购买的,应提交原产权单位同意转让的证明;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责任科室:登记三科、登记四科。 

(三)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四)发文类型:不动产权证书。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转 让 方 

受   让   方 

房屋登记费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发改价格[2008]924号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 权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发改价格[2008]924号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2元/平方米 

2元/平方米 

粤价[2002]10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备注:2017年3月1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针对住宅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本项收费),非住宅依然收取。自2017年4月1日执行。 

)

土地权属调查费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元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国土(籍)字[1990]93号 

(六)注意事项: 

1.共有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有申请登记。 

2.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指: 

(1)属中国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相片的证明或《护照》或《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 

(2)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身份证》; 

(3)属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4)属外国自然人的,提交《护照》或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5)属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6)属境外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 

(1)属法定代理的,提交《出生证》、《户口簿》或人民法院证明等监护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属委托代理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为在境外注册企业的,其企业注册信息、法人代表身份及委托事项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4.未成年人的不动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非法院指定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监护人资格材料。 

5. 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6.提交的材料规定为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按规定可以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核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提交的复印件应当经有关机关确认内容真实并加盖证明章。 

7.当事人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系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该证明材料按规定应当经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8.申请人或代理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收件回执原件。 

9.个人房地产权分割、合并等房地产转移登记参照本办事指南。 

  

  

  来源:珠海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