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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本市户籍人员其外市户口的父母,可申请投靠子女迁移户口。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投靠方和被投靠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投靠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被投靠的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省内户口实行一站式迁移,申请人不需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直接从系统内发送到申请人省内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除外)、被投靠方《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备注:上述资料来源于珠海市公安局网上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