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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有关“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分区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颁布的1个月内制订公布,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相关规定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紧急通知》(粤民电201742)要求,201711日起珠海市低保不低于740//月的最低标准;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 

        二、起草过程 

        20175月开始,市民政局召开城乡低保调标工作座谈会,就此收集低保服务对象代表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各区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6月,史明锋副市长召集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局、国家统计局珠海调查队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特别是斗门提出的资金压力问题。会议认为,低保政策是国家一级政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体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缩小我市与周边同类城市差距,推进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和舒缓低保家庭生活压力。虽然调标后低保对象人数增多、低保资金支出加大,斗门压力较大,但仍在承受范围之内。 

       三、调整的必要性 

       调整我市低保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低保保障水平,是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增强群众幸福感的必然要求。近年我市的经济总量和各级财政收入在稳步增加,全市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困难群众强烈要求继续适当提高低保标准,使低收入群体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是我市经济社会能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证。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由630//月调整为896//月,城乡月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528//月和430//月;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